法院調查,基隆市政府於2015年間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大日開發公司簽訂東岸立體停車場OT契約,並由大日公司再將部分樓層出租予主富公司經營。後續市府未同意大日公司優先續約,改於2023年底重新招商ROT案,最終由微風廣場實業公司得標,自2024年2月1日起接手營運。
主富公司主張,市府在未經行政程序、未作成書面強制接管處分下,於凌晨進入商場破壞門鎖、換鎖排除其占有,屬違法行政執行,提起確認違法訴訟,並請求國家賠償約2139萬元。
不過合議庭認為,依促參法規定,市府與大日公司間的OT契約屬民事契約,契約期滿後收回營運資產,屬契約權利行使的私法行為,並非基於行政高權作成的行政處分,也不存在可供執行的行政處分,自難認定為行政執行或強制接管。
法院進一步指出,主富公司所指的「破壞門鎖、換鎖」行為,雖以事實上力量排除占有,但並未發生法律上規制效果,僅屬事實行為,依法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起訴本身即不合法,且無從補正。
至於主富公司附帶請求的國家賠償部分,法院認為其係附隨於確認違法之訴,既然本訴不合法,國賠請求亦失所附麗,一併裁定駁回。
此外,主富公司在準備程序終結後,另行追加「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作為先位聲明,法院認定已逾合理時點,增加訴訟負擔,且經市府明確反對,裁定不准追加。
本案由審判長楊得君,與法官黃翊哲、楊蕙芬組成合議庭,全案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