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相關股權交易在進行前,中投公司均已完成內部評估程序,並由會計師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且多數交易也經董事會核定或追認,整體程序並未違反當時適用的法令或公司內控制度。
華夏包裹出售 非量身打造
針對華夏公司股權交易,高院認為,當時因《廣電法》規定黨政軍須限期退出媒體,中投與光華公司才會以「包裹出售」方式,一次處分多家媒體股權,以提高效率,並非特別為特定買家量身打造條件。合約中的不動產找補、七日條款、債務處理等安排,也未顯示對公司不利。
中影無其他買家 查無賤賣
至於中視與中影股權交易,高院表示,交易性質已從投資轉為債權處理,雙方重新簽訂協議並未違反規定,且是在律師評估下,選擇合法且風險較低的方案。
中影部分,高院也認定當時並無其他買家,價格是依公司資產評估而定,相關利潤分享機制並非空談,無法認定有賤賣或損害股東權益。
NCC否決中廣分割 簽約時難預料
中廣公司股權部分,高院指出,相關決策與程序屬華夏公司董事與經理人職權範圍,並非本案被告責任。且當時買方出價為最高,交易條件也不劣於其他潛在買家。
至於後來非廣播資產未能順利處理,高院認為,是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事後否准分割申請,這在簽約時難以預料,不能因結果不佳就認定當初違法。
招標為主、議價也行 舊黨部大樓買家稀少
針對舊黨部大樓出售案,高院表示,黨內規定雖原則要求公開招標,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議價方式。該大樓因使用受限、買家稀少,加上設定公益使用條件,並非毫無理由。即使買方尾款尚未付清,國民黨仍可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尚難認定已造成實際損害。
高院合議庭強調,檢察官主張交易價格低估、造成公司損害,但相關證據不足,無法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檢方上訴僅是對原審證據取捨提出不同看法,並未提出新的關鍵證據,因此上訴無理由,維持原判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