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莊女與林男於2017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謝女因早與夫妻倆認識,明知林男是有家室的人,卻仍於2023年間與其發展婚外情。兩人為了躲避耳目,由林男出錢租下台中市水湳經貿路的一處套房作為「偷情愛巢」,專供約會與發生性行為之用。
「正宮」莊女事後進入該處,赫然發現房內佈置了兩人赤裸的親密合照,更令她崩潰的是,衣櫃裡竟存放多達7、8套情趣內衣、馬甲與絲襪,其中甚至有丁字褲留有明顯的分泌物痕跡。屋內還搜出按摩棒、肛塞、手銬及女性用膠囊潤滑油等物品,林男也坦承這些多由謝女購買並放置,顯然雙方交往已遠遠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莊女向兩人求償100萬元。
面對指控,謝姓千金辯稱是林男不斷向她哭訴遭到莊女「精神凌虐」,她基於朋友身分給予安慰,才不自覺產生情愫,強調自己並非主動勾引。她雖承認兩人曾發生過性行為,但堅稱愛巢是林男自己要租的,屋內的情趣用品與內衣褲也與她無關。謝女更反指莊女在事發後透過社群平台對她恐嚇與誹謗,導致她壓力大到必須就醫,請求法官酌減賠償金額。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謝女明知林男有配偶,卻仍與其發生牽手、接吻、擁抱及多次性行為,這些行為已嚴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幸福,屬於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
法官審酌雙方的社經地位,原告與被告林男皆從事業務,謝女則自述擔任會計。雖然謝女極力撇清情趣用品的所有權,且林男的證詞因具利害關係被法院認為證明力較薄弱,但兩人的外遇事實確鑿。最終法院判決林男與謝女應連帶賠償莊女新台幣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