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該起事件發生在2024年12月27日,兩人在台中一間夜店認識,伍姓男子承認雙方確有發生性行為,但強調雙方是自願前往旅館,他並未強拉或使用暴力。他表示,進入房間後女子曾說「不要」,自己當時暫停約一分鐘,「她說不要我就停下來並坐在旁邊看她,過了1分鐘以後眼神對到,我就第2次觸碰她,接著就發生性行為,這中間她沒有拒絕」。
伍姓男子認為,過程中女子未再次明確拒絕,隨後性行為結束他即入睡。辯護律師也指出,一般成年人首次深夜見面接受旅館邀約,通常可預見可能發生性行為,且女子曾有類似經驗,因此可合理預期雙方會發生性行為。
女子則陳述,男子進入旅館後即對她有不當接觸,「我和他進去旅館房間後,我東西都還沒放好,他就過來毛手毛腳,我就直接嗆他說,『你不可以對我亂來,我會告人唷』、『我都可以當你媽了,你不要亂來』」。後來女子繼續坐在沙發上滑手機,伍男先去洗澡,「他洗完澡又跑來弄我,把我抱起來丟到床上,他就開始扯我的衣服,把我的衣服扯掉」。
女子生自己過程中有拒絕,也有奮力抵抗,但後半段已經無力抵抗,所以也就直接昏睡過去,「我醒了之後就衝去洗澡,洗了3次,又躺回去睡,之後等到汽車旅館的人打來說休息時間到了才醒了,就打110報案」,女子也提及自己從小至今曾多次遭受性侵或性騷擾,其中部分案件已有判決或不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在審理後認為,女子在案發過程中有多次離開現場的機會;性行為後,她仍與男子同床共眠,醒來洗澡後又返回床上,行為與一般強制性交案件被害人常見的立即避開、報警或強烈抗拒反應有所不同。
此外,女子過去曾發生類似事件,對此類事件應具有較高警覺心,但案發前後表現輕率、大膽,與一般情況不符,增加事實認定的不確定性。法院指出,審理過程中女子陳述存在疑點,補強證據不足,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判決男子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