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起驚悚的性侵未遂案發生在前年4月20日凌晨2時許。楊男在住處向小玉求歡遭拒後,竟惱羞成怒,不顧小玉掙扎喊叫,強行扯破其內褲,還惡狠狠地啃咬她的左臉顴骨,並揮拳重擊其左臉,。小玉為了自保,隨手抓起桌上的剪刀亂揮抵抗,雙方發生激烈拉扯,楊男甚至一度以膝蓋壓制小玉胸口,導致小玉胸骨閉鎖性骨折。
楊男事後因強制性交未遂罪,被法院判處2年徒刑(上訴中),。然而,檢方卻認為小玉持剪刀刺傷楊男並非出於自衛,而是報復性反擊,因此依傷害罪將她起訴。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事發時在深夜住宅,門戶關閉且小玉處於孤立無援、求救難獲即時助益的情狀下。法官指出,楊男當時性侵意圖明顯,小玉為了保護性自主權,持剪刀警戒及反擊是客觀必要的防衛手段,「不能因雙方暫時停手就認定侵害已結束」。
法官更痛批,檢方對小玉的期待簡直是「超越常人之過苛期待」,認定小玉的行為符合刑法正當防衛規定,應屬不罰,判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