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世宏專欄:平台問責與司法制裁 韓國能台灣不能?
當錯假訊息已成為產業,民主社會若不願付出治理代價,付出的,終將是公共討論空間本身。圖/翻攝自pexels

羅世宏專欄:平台問責與司法制裁 韓國能台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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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06:40:00

羅世宏/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
錯假訊息成為治理常態,而非例外。自2016年英國脫歐公投與美國總統大選以來,錯假訊息(disinformation)對民主政治的侵蝕,早已不再是偶發性的制度漏洞,而是一種結構性、跨國界的治理難題。台灣與韓國同樣位處東亞地緣政治前線,一方面享有高度媒體自由,另一方面卻承受低媒體信任、社群平台極化放大的雙重壓力。在這樣的背景下,韓國國會於2025年底通過《資訊通信網路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簡稱《資訊通信網路法》)修正案,引入英美法系中極具爭議性的「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試圖從經濟結構上扭轉「造謠有利可圖」的數位現實,此一做法,無疑為台灣提供了值得研究的制度參照。

平台問責之外,還需要司法制裁

這次修法的關鍵,不在於單純提高罰則,而在於一種混合式治理路徑的成形。過去十年間,歐盟以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為代表,嘗試以平台責任為核心,要求大型科技公司建立系統性風險評估、演算法影響分析與透明度報告,形塑一套「事前預防」的平台問責機制。然而,韓國立法者清楚看見,對那些以錯假訊息為生財工具的職業型YouTuber、內容農場與政治操作型帳號而言,平台治理往往反應遲緩,即便帳號遭到停權,也早已在短期內累積可觀收益,形成「先賺再說」的誘因結構。
因此,新修正的《資訊通信網路法》刻意補上過往相對薄弱的司法制裁環節。依照修正條文,若法院認定行為人「明知內容虛假或經過操弄」,仍故意散布,且具有明確營利或加害目的,受害者即可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額最高可達實際損害的五倍。更關鍵的是,法律同時引入「法定損害賠償」制度,在實際損害難以量化的情況下,法院得依散布規模、觸及人數、社會影響與行為人主觀惡性,逕行判定賠償額度,其上限為五千萬韓元,約合新台幣120萬元左右。這項設計,等於正面回應長年困擾各國法院的難題:在數位環境中,名譽、信任與公共討論品質的損害,往往無法以單一財務指標精確計算。

透明性中心與事實查核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韓國此次修法並未將「內容真偽」的最終裁量權交由行政機關。修正案在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之下,設立一個新的「透明性中心」(Transparency Center),其定位並非內容審查單位,而是平台治理的制度性節點。依規定,符合「大型資訊服務提供者」標準的平台,必須定期向該中心提交內容處理數據、下架或限流的件數、申訴回復時程,以及演算法風險評估摘要。立法過程中所提出的門檻,是以在韓國境內擁有「數百萬用戶」、或達到一定年營收規模的平台為主要對象,明顯鎖定跨國大型業者。
針對「大型平台」的認定,法律授權由總統令另定之,其具體參考指標包含月活躍用戶數(MAU)達 1,000 萬或年營收達 3 兆韓元。針對YouTube 等內容提供者,則依訂閱人數、點閱率及營收規模判定。這麼做,是希望將事實查核與監管責任加諸於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主導性平台 。
在此制度架構下,事實查核組織被定位為「協力者」,而非「裁決者」。平台被要求與經國際專業網絡認可的查核組織合作,但查核結論本身不具有強制下架效力,而是作為平台內部風險管理、以及法院事後判斷「是否明知虛假」的重要證據來源。換句話說,是否構成惡意造假、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仍須回到司法程序,由法院在具體個案中綜合判斷。這種設計,刻意讓查核機構成為公共知識的基礎設施,而非站上言論爭議前線的「真理裁判」,以降低政治動員與反彈風險。

當演算法補貼謊言:錯假訊息的經濟學

這樣的制度安排,回應的是演算法經濟中的一個殘酷現實。歐洲多項研究指出,在平台以互動率與停留時間為核心指標的排序機制下,低可信度內容的平均互動表現,往往是高可信度內容的數倍。當錯假訊息能在短時間內累積數十萬、甚至上百萬觀看次數,其所帶來的廣告分潤與政治影響力,足以抵銷帳號被封鎖的風險。韓國此次修法,正是試圖以法律手段直接「沒收不當收益」,讓錯假訊息從高報酬資產,轉為可能導致巨額賠償的負債,治理邏輯也因此從行政內容管制,轉向司法權利救濟。

平台責任背後的非關稅戰場

然而,這條路徑一旦走向國際舞台,立刻引發劇烈反彈。修正法案通過後,美國展現了罕見而直接的批評姿態。美國國務院公共外交次卿莎拉.羅傑斯(Sarah Rogers)在社群平台X上公開警告,該法「走得太遠」,不僅限於打擊深偽(deepfakes),更可能危及美韓科技合作,並直言與其賦予監管者「以觀點為基礎的侵入性審查權」,不如透過民事救濟保障受害者。隨後,美國國務院更發布正式聲明,指出對修法「深感憂慮」,認為其可能削弱言論自由,並對以美國為基地的網路平台造成「不必要的數位服務障礙」。這樣的措辭,對民主盟友而言,極為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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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觸及跨國平台營運模式的治理工具,都不可避免地捲入國際政治與貿易語言之中。董孟航攝影
美方的不安,並非純然價值論辯。依照新法定義,Google、Meta與X等美國平台幾乎全數落入規範範圍,必須指定韓國境內代理人,並承擔內容治理相關法律責任。美國政府與產業團體長期主張,這類在地代表要求,加上高額民事賠償風險,可能構成實質上的非關稅貿易障礙,與美韓自由貿易協定中「不設不必要障礙」的數位貿易承諾相牴觸。這也與川普政府近年對歐盟DSA的強烈敵意形成連續光譜,美國國務卿馬可.魯比歐(Marco Rubio)甚至公開指控歐洲監管者施壓美國平台「噤聲特定觀點」,顯示錯假訊息治理已全面進入科技外交與貿易政治的戰場。
從首爾的角度來看,這場摩擦反映的是制度信任的落差。韓國政府強調,修法源於國內數位環境急遽惡化,並非針對特定國家或企業,且立法過程中已與美方交換意見。然而,正如韓國資深外交官與國安顧問魏聖洛所坦言,美方顯然認為這些調整仍不足以消弭疑慮,甚至連美韓FTA聯合委員會會議的延期,都被外界視為數位治理爭議外溢至經貿層面的警訊。

台灣準備好付出治理成本了嗎?

對台灣而言,韓國經驗的啟示在於兩個層次。一方面,它提醒我們,若將真偽判定與損害衡量交由法院,並以賠償受害者而非國家處罰為核心,或許能在言論自由與民主防衛之間找到較不失衡的支點。另一方面,它也清楚揭示,任何觸及跨國平台營運模式的治理工具,都不可避免地捲入國際政治與貿易語言之中。平台治理與問責不是審查,而是一場高成本的制度選擇。當錯假訊息已成為產業,民主社會若不願付出治理代價,付出的,終將是公共討論空間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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