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審計部置審計官12人至18人,主任秘書1人,得由審計官兼任,處長1人,職務均列簡任第12職等;副處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1職等;審計95人至125人,稽察60人至87人,職務均列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其中審計35人,稽察25人,得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
三讀修正第14條提到,配合現行地方制度法有關功能業務及組織之規定,第一項之「省(市)」修正為「省」、增列「直轄市」,並將「審計處」與「審計室」合併修正為「審計處(室)」。
另外,三讀後規範,為期相關職務列等之衡平,並符合職責程度,審計部所屬審計處審計官兼處長之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審計部所屬審計處,置審計官兼處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