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魁隆/軍法官、國防戰略研究者
近日,立法院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針對現役軍人「對敵人為效忠表示」增訂刑責。此舉在當前臺海情勢日益嚴峻、敵特滲透無孔不入的背景下,不僅是法律秩序的補強,更是國家安全意志的守護。面對「效忠表示」入罪化之議論,本文認為應從忠誠義務的法益本質、立法裁量之必要性及實務漏洞之填補出發,肯定其對現役軍人武德重塑與忠誠提升的正面意義。
論者或有疑慮「效忠表示」定義不明,恐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然則,法律規範應回歸社會常理與軍事紀律之核心。所謂「效忠」,本質上即是行為人主觀意志與外部行為結合之表徵,對敵方政權或勢力表達歸屬與忠誠。
以實務案例觀察,如手持敵對勢力國旗並宣誓、拍攝效忠影片等,其行為態樣清晰,社會通念亦能辨識其背離國家之意旨。此類行為已跨越言論自由之範疇,具備高度的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與實質惡性。立法上採用「效忠表示」之文字,乃是基於防衛民主之必要,對軍人特殊身分義務的具體化,並未逾越法律明確性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
現代刑法雖強調法益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但現役軍人身分特殊,其與國家間存在高度信任之職務關係。本罪所欲保護之法益,即是「現役軍人對國家之忠誠義務」。
傳統論點或以「危險犯」視之,擔憂保護時點過度提前。然而,軍人忠誠義務不應僅被視為一種抽象的社會秩序,而是軍事安全存在的根基。當現役軍人實施對敵效忠行為時,其與國家之信任紐帶即刻斷裂,對國家忠誠義務之法益已產生實質且不可逆之侵害。就此觀之,對敵效忠罪本質上應視為「結果犯」,行為一旦完成,忠誠法益即告侵害,而非僅止於「危險」。將其定性為結果犯,能更精準反映軍事紀律受損的現實。
刑法之立法模式(選擇結果犯或危險犯),固屬立法裁量自由之範疇。然,在臺海情勢兵兇戰危、敵方滲透破壞頻傳的今日,法律不應只是事後的追懲,更應具備強大的嚇阻力。
近日海軍陸戰隊陳姓中士受對岸吸收,手持五星旗拍攝效忠影片並獲取報酬,終遭國家安全法等罪起訴。然試想,若行為人未收受對價,或其行為尚未達洩漏機密之程度,僅是單純拍攝效忠影片並向敵示好,依現行法規恐陷於「無罪可罰」之法律真空。本條修正草案之訂定,正是為了填補此類立法不足,確保無論有無對價,只要涉及「對敵效忠」,法律皆不容許。這種立法選擇,提供了現役軍人明確的紅線,有效遏止敵特攻之滲透。
面對背叛國家的行為,若無刑罰之強制力介入,恐難以彰顯國家守護忠誠之決心。增訂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乃是針對損害國家法益之行為所為之必要回應。
刑法之最後手段性,並非指法律必須等到國家安全崩塌後才發動,而是在其他手段不足以守護核心價值時,果斷介入。透過修法,不僅能填補現行法制之漏洞,更能賦予軍人明確的價值導引,重塑軍人武德,讓忠誠不再僅是內心的自我約束,而是法律守護的鋼鐵紀律。
國家安全不可退讓,忠誠義務不容質疑。在自由民主的法治社會中,法律是保護民主的武器。唯有建立在精確、具備實質威懾力且能填補漏洞的刑事立法之上,方能有效遏制敵人對我國家安全的蠶食。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的訂定,是時代的必要,更是守護臺海和平、鞏固國防基石的關鍵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