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小琉球一名黃姓潛水教練2023年4月30日下午13時許,帶著女學員美美(化名)下水進行潛水活動,並在下午4時上岸後騎車載美美前往住處盥洗,隨後一起拍照、共進晚餐,並在晚間7時許一同前往小琉球某酒吧飲酒,接著於9時許又前往另一間酒吧與美美的友人一起續攤。不過,美美後來已經醉酒到失去意識的程度,好友便將她抬到黃男的機車後座,好讓黃男送美美回家。
黃男晚間11時許將美美送回自己住處客廳後,因看見美美酒醉作嘔,便先把垃圾桶拿給美美,又見美美吐得身上都是嘔吐物,他便把美美抱到房間床上、褪去對方衣物,然而黃男明知美美已醉得不省人事,竟趁對方無法抗拒之際,對美美性侵得逞。美美隔天上午10時許酒醒後,發現自己只穿著比基尼,而且下體還有疼痛及異物感,驚覺慘遭黃男性侵的她氣得報警提告,全案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移送屏東地檢署偵查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期間,黃男坦承犯行,後也與美美達成調解,並同意分期支付90萬元賠償。法院認定,雖黃男利用美美酒醉狀態乘機犯行,但未對美美造成明顯外傷,且犯後坦承並積極彌補,具有可憫恕情節,最終依乘機性交罪判其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需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