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新北市一名男子小豪(化名)與妻子、嫂嫂麗麗(化名)同住於新北市鶯歌區住處;然而小豪妻子在2023年6月20日晚間9時30分許翻看其手機時,意外發現其中存有一段女子沐浴影片,而且畫面與家中環境高度相似。心生疑慮的小豪妻子隨即拿著手機敲開麗麗房門,要求對方確認影片中的女子身分。
麗麗起初難以置信,但在觀看影片後,從浴室陳設、地磚紋路,以及自身右手無名指斷指特徵、藍色髮夾等細節,確認影片中的裸身女子正是自己,2人也找上小豪當場對質。不料,小豪並未正面回應偷拍影片的來源,不斷閃躲回答,氣得麗麗事後將情況告知其他家人,並於隔日前往警局報案,案經新北市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新北地檢署偵辦起訴。
檢警審理期間,小豪坦承其妻子確實曾在其手機中發現沐浴影片,卻否認偷拍犯行,並稱影片是從色情網站下載而來而非自行拍攝,怎料後來又改口表示不知影片來源、自己不會下載影片。對此,檢警調查後發現,小豪先是在浴室抽風機內裝好從上往下拍的攝影設備,藉此方式完整錄下麗麗進入浴室後的洗澡過程,畫面長達數分鐘,直到同日晚間9時30分左右才被妻子抓包。
法院審理後,認定身為麗麗小叔的小豪利用同住之便,侵害家庭成員的性隱私權,已犯《刑法》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最終判其有期徒刑4月;但小豪不服判決,仍否認犯罪並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酌全案證據,認為麗麗證述前後一致,影片內容與現場環境高度吻合,反觀小豪供述反覆,辯詞不足採信,因此認為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後來再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當庭勘驗涉案影片,確認畫面未經剪輯,拍攝角度明顯是從浴室天花板往下,而且偷拍位置設於抽風機內,顯然並非偶然取得的影像,且影片場景與麗麗房間浴室完全一致,影片中女子右手的無名指斷指、指甲顏色及配戴的藍色髮夾,都與麗麗特徵相符。法院認為,小豪行為不僅重創麗麗身心,也嚴重破壞家庭成員間的信任,依法應予非難,最終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