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南市一名女子麗麗(化名)控告黃姓男子2024年底對她性侵,雖然案件還在偵辦期間,但麗麗越想越不甘心,因此在2025年1月14日22時40分許便與郭姓、陳姓好友聯繫哭訴。陳男得知此事後,找來李姓、方姓、與另2名黃姓男子,與涉嫌性侵麗麗的黃男在台南市關廟區某釣蝦場見面。陳男開車載郭男與麗麗前往途中,還在經過五金百貨時停車,並買了尼龍束帶、狗項圈、狗鍊及膠帶等物,再前去釣蝦場赴約。
當黃男被劉姓友人開車載到釣蝦場時,沒想到一下車就被陳男持棍棒對其施暴,隨後再由陳男一行人強押上車,並在當晚約23時28分抵達某靈骨塔。陳男一行人先是逼迫黃男脫去衣物,套上事先購買的狗項圈與狗鍊,要求黃男學狗爬行,期間陳男與郭男還以腳踹施暴,方男則將黃男壓制在地;直到黃男致電友人求助並請對方擔保後,才在隔天凌晨被陳男一行人放走。
黃男在劉姓友人載到台南醫院治療並報警處理,驗傷報告指出,黃男被陳男一行人施暴導致頭部鈍傷、微量腦出血、左眼鈍傷、四肢多處擦挫傷及背部鈍傷等多處傷害。警方獲報後立即調閱監視器循線調查,並將陳男一行人逮捕歸案,訊後移送台南地方檢察署偵辦。
對此,麗麗於偵訊與法院準備程序中都坦承犯行,說辭與陳男等人供述相符,另有監視器影像、LINE通訊紀錄、購物清單、醫療證明等證據佐證。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麗麗等多人共同實施犯罪,屬3人以上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並剝奪行動自由的行為,依《刑法》判定為共同正犯,法院考量麗麗動機與背景,起因與黃男之間疑似性侵害糾紛有關,且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和解,審酌麗麗並無前科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妨害自由罪判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並附義務勞務42小時及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