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分手竟報復 清晨狂傳性愛片
判決書指出,林男與Amy原為朋友關係,後發展成婚外情,交往期間多次前往台南新營、六甲地區的汽車旅館開房,林男並用手機錄下兩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及Amy的裸露照片。
直到113年5月,Amy提出分手要求,林男不甘感情結束,竟由愛生恨展開報復。5月13日清晨7時至9時許,林男未經Amy同意,將手機內珍藏的2部性愛影片及4張私密照片,透過通訊軟體全數傳送給Amy的丈夫。
Amy的丈夫一早收到妻子與他人的激戰影像,震驚之餘立即向妻子攤牌責問。Amy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下坦承外遇,隨即報警處理並聲請保護令。
滅證沒用!警從綠帽夫手機搜出鐵證
林男到案後坦承拍攝性愛影片,並供稱是因為Amy想分手才會傳影片給其丈夫報復。狡猾的是,當檢警搜索林男住處時,發現他為了規避查緝,早已將手機及雲端硬碟內的相關影像全數刪除。不過,警方轉而查扣Amy丈夫的手機,從對話紀錄中成功提取影片與照片,讓林男百口莫辯。
只傳給一人不算散布?法官變更法條判刑
檢方起訴時,原認為林男涉犯「散布」性影像罪。但台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林男僅將影片傳送給Amy的丈夫這「特定一人」,並未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認定其行為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的「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
賠償談不攏沒緩刑 手機遭沒收
法官審酌,林男不尊重他人隱私,擅自將極私密的性影像傳給被害人配偶,手段惡劣,導致Amy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與精神痛苦,嚴重危害法治秩序。雖然林男在審理期間認罪並表示有意願和解,但因雙方對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最終調解破局,Amy也拒絕原諒。
法官認為,為了讓林男記取教訓、避免再犯,不宜給予緩刑宣告,最終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共15萬元)。此外,作案用的三星手機雖已無檔案,但仍屬犯罪工具,依法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