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現場刺破瓦斯封膜 恫稱:「本來要炸總統府」</strong>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被告陳男去年10月29日下午2時許,駕車前往位於內湖區舊宗路的三立電視台。陳男抵達後,先是向現場保全人員要求見電視台董事長,隨後竟拿出預先購買的瓦斯桶,並當眾刺破瓦斯桶轉蓋封膜,大聲恫稱:「本來要炸總統府可不可以」等激進言論。
更令人捏把冷汗的是,陳男隨即在電視台前方廣場的附連建築物旁,取出打火機點燃煙火,並將煙火插立在瓦斯桶及抗議布條附近。由於後方緊鄰辦公大樓、草皮及裝有汽油之車輛,現場氣氛一度極度緊張,引起工作人員及路過民眾極大恐慌。
<strong>警及時壓制 檢認「預備放火」事證明確</strong>
轄區內湖分局獲報後迅速出動,在對峙約10分鐘後,於當日下午2點39分許上前將陳男強力壓制,並立即熄滅煙火,現場查扣已拆封瓦斯桶、打火機及煙火等危險證物,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或火災。
檢方偵辦時,陳男坦承因政治訴求而購買瓦斯桶並點燃煙火。檢察官審酌現場監視器、員警密錄器畫面,認為陳男所在位置緊鄰現有人員辦公之建築物,其行為極具危險性,已構成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及第173條第4項、第1項之「預備放火罪」。
士林地檢署認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兩項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建請法院從一重的恐嚇公眾罪處斷,並依法沒收其所有之瓦斯桶與打火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