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單位調查指出,金阿波羅僅與相關單位簽署品牌授權備忘錄,涉案呼叫器實際由跨國集團Frontier Group Entity(FGE集團)自行研發、生產,並於境外製造後貼上金阿波羅商標,金阿波羅及董事長許清光等人並未參與產品設計或製造流程,刑事部分最終以查無犯罪事證簽結。
民事部分,13名外籍人士委任台灣律師,向士林地院對許清光及公司相關窗口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一併聲請訴訟救助。法院審理發現,原告所提出的民事起訴狀及訴訟救助聲請狀均未由原告本人簽名,且其在國外出具的委任書屬私文書,一旦遭被告質疑,依法須經我國駐外機構完成領務認證,始得認定其真實性。
金阿波羅委任律師當庭質疑13份委任文件的合法性,法院於2025年11月裁定命原告方於40日內補正相關認證文件,惟期限屆滿仍未補齊,亦未提出正當理由。士林地院因此認定訴訟程序不合法,裁定全數駁回。
法院指出,該案仍得依法提起抗告,或於補齊相關認證文件後重新提起訴訟,全案後續發展仍有待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