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先前說,民眾黨反對目前行政院版本的國防預算,他從美國回來後,「反對的決心只有更強烈,沒有軟化」,台灣有強化國防的必要,但錢要花在刀口上,因此民眾黨團會提出自己的版本,美方也對此表達充分理解。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率政策會執行長賴香伶、立委劉書彬以及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舉行記者會說明內容。總額上限降至新台幣4000億元。
條文內容寫明,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之項目如下:一、M109A7自走砲六十門,精準彈藥4080發,彈藥車60輛、救濟車13輛、榴彈及附屬裝備,預算上限為1267億元。二、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82套,精準火箭1203箱,陸軍戰術飛彈系統420套,預算上限為新台幣1276億元。
三、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預算上限為新台幣347億元。四、標槍反裝甲飛彈70套1050枚,預算上限為新台幣118億元。
五、拖式2B反裝甲飛彈24套1545枚,預算上限為新台幣111億元。六、其他為因應國軍作戰能力急速提升之需求且已取得外國同意售出之項目,預算上限為新台幣881億元
條文列明,依本條例辦理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之採購,總額上限為新台幣4000億元,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及第84條之規定限制。前項採購採一年一期方式編列,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條中寫道,行政院應於本條例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下列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籌編預算案,一、本條例施行前,我國過去五年軍事採購之項目、金額、效益與到貨情形。二、本條例採購項目與前款採購之關係,籌獲建軍後如何有效提升聯合作戰效能。三、第四條採購項目之籌獲期程、預期交貨時間與全壽期維持成本。四、因應本條例之採購後國軍人員維持、後勤補給支援、資訊通信系統維護之策進作為。五、第六條之財政衝擊影響評估。
而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二、主管機關依《預算法》第63條辦理流用前,應經立法院同意。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5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主管機關就第4條核定並循外購程序且採購金額達3000萬美元以上之軍事投資建案,應將工業合作項目納入規劃。但經評估不執行並以書面報經行政院同意之建案,不在此限。前項書面報告應同時送交立法院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