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糾紛之所以鬧大,關鍵在於王姓女大生事後控訴,在談判和解的過程中,柳員不但沒有展現執法人員應有的擔當,反而對她冷嘲熱諷、酸言酸語,惡劣的態度讓她感受不到任何歉意。女大生不甘受辱,認為對方根本是欺人太甚,於是在同年5月正式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
柳員得知自己被告後,再度採取強硬手段反擊。她明知車禍當下自己並未受傷,卻在事隔10天後跑去醫院驗傷,並持著記載有「頸部挫傷、手肘痛」的診斷證明書反告女大生過失傷害,甚至編造謊言稱是女大生鑽車縫才害她撞上方向盤。
案件審理期間,柳姓女警的謊言被昔日同僚戳破,當時同車的張姓小隊長出庭作證表示,車禍發生當下柳員親口說「沒受傷」,兩人陪同女大生去急診時,柳員也沒有順便就醫,回到警備隊後面對同仁關心也表示無大礙。
法院進一步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發現當時車速極慢,僅是輕微碰撞,車身完全沒有劇烈震動,根本不可能造成柳員所描述的傷勢。急診醫師也證稱,診斷書上的「疑似扭傷」是根據病人的主觀描述,並非醫師專業判斷傷勢是由車禍造成。
謊言遭同僚戳破 反抹黑小隊長施壓逼噤聲
柳員為了自圓其說,甚至在法庭上發動連環指控,聲稱張姓小隊長是因為曾被她檢舉圖利才懷恨在心、提供偽證,並宣稱自己是因為遭到警備隊副隊長恐嚇施壓,才不敢在第一時間就醫。然而,柳員反告長官恐嚇及小隊長圖利等案件,最終全都因查無實據,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法院最後審理認為,柳員身為受過專業訓練的執法人員,本應知法守法,竟僅因和解爭議就利用法律程序誣告市民,企圖以此反制對方,動機令人不齒。
儘管柳員在訴訟後期與女大生達成調解,但她始終拒絕認罪,且犯後態度惡劣,試圖轉移焦點抹黑同仁,法官因此一、二審皆判處她有期徒刑4個月。柳員雖以「要養小孩、保住警職」為由上訴並爭取緩刑,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量刑妥適,最終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若涉及向公務員指明特定對象的「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雖然本案柳員刑度在6個月以下,仍有機會免於牢獄之災,但必須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檢方認為其犯後態度、行為性質不宜,不同意聲請,柳員就必須入獄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