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因為案發路段沒有任何道路監視器,導致偵辦出現困難,警方只能透過林姓司機以及輾過溫男的4輛車的行車紀錄器,來拼湊、還原案發過程,建立時間軸,根據目前警方掌握的資料,溫男案發當晚,大約凌晨2點07分搭乘林男的多元計程車從北市文山區興隆路2段前往板橋長江路一帶,但被趕下車後,於2點19分時遭第一輛車輾過,警方則是在2點22分接獲報案、28分抵達現場。
林男向警方聲稱,在溫男出現踢椅背、車門的行為後,他嘗試阻止未果,後來是對方自行要求要下車,在溫男下車後,他也曾下車查看,發現對方躺在車道上,因此在將車輛開走後約1分鐘,隨即打電話報案,表示有人躺在車道上。
但從監視器錄器的時間回推,車內發出疑似踢椅背、車門以及林男痛罵溫男、要求對方下車的聲音,大約是在2點14分左右,而林男則在19分第一次遭車輛輾過,等於在這短短5分鐘內發生下車、躺地、司機目擊等情況。
不過警方的報案紀錄顯示,是在2點22分獲報、28分趕到現場,與林男聲稱把車開走後1分鐘的供詞並不相符,若依時間軸推算,林男至少已開離現場3分鐘以上才報案。
由於此案案情目前仍然有諸多疑點,包含林男說法與警方掌握的資訊有部分落差,因此警方除將案件改列重大刑案偵辦外,另也將林男車上行車記錄器送往數位鑑識,以求釐清、還原全案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