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因懷疑余姓妻子外遇,夫妻倆2024年5月22日晚間11時許在住處前方倉庫發生激烈爭吵。不料,情緒失控的鄭男竟持木棍毆打余女的臀部、腿部,造成妻子全身多處瘀傷,隨後甚至拿起汽油潑灑在余女身上再點火,最後又將裝在寶特瓶內的汽油繼續潑灑在余女上身,再以打火機點燃上衣,火勢瞬間延燒至余女全身。
鄭男才在余女全身著火後,才從住處前方魚池舀水撲滅火勢,隨後搭乘計程車將其送醫急救。醫院診斷,余女頭部、臉部、頸部、腹部及四肢都受有二至三度燒傷,燒傷面積約占全身體表25%,並多次為余女進行灼傷清創、清創植皮及整形重建手術。余女出院後雖傷口已慢慢癒合,但疤痕狀態仍不穩定,而且將長期遺留疤痕,還會有皮膚排汗功能受損問題、影響關節活動度,屬於「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基隆地院一審認定,鄭男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害罪,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與余女成立調解、全額賠償及完成離婚登記,同時斟酌鄭男過去多次家暴通報紀錄、犯案手段殘暴,最終判其有期徒刑5年2月。怎料鄭男不服上訴,主張余女目前已部分恢復生活功能,是否仍符合重傷害程度仍有疑義,因此請求減刑。
對此,二審法院調查後,函詢林口長庚醫院後確認,余女雖可執行多數日常生活動作,但疤痕仍會疼痛、搔癢,且余女全身約25%體表排汗功能永久受損。另外,余女也在庭上表示,目前雖能慢慢自行處理生活,但關節活動還是覺得有些卡滯,受傷部位更是全然無法排汗。
合議庭認為,余女傷勢雖有部分復原,但仍屬重大且難以治癒的重傷害程度,原審認定並無不當;同時認為鄭男只是因為懷疑余女外遇,就對其以木棍毆打、潑汽油點火,罔顧妻子生命與身體安全,犯行難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高院最終認定原審量刑已屬妥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維持有期徒刑5年2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