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宣裕今上午約9時10分搭車抵達高院刑事庭大樓,面對媒體追問是否認罪,僅低頭快步進入法庭,未作任何回應。
士林地院一審判決中指出,本案共有5名告訴人分別指控遭陳宣裕強制猥褻或性侵,但法院認為,5人各自僅能陳述自身經歷,未能目擊彼此遭遇,難以互為補強證據;加上部分說法與客觀情節出現落差,檢方提出的直接與間接證據仍存疑,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判決相關部分無罪。
法院唯一認定有罪的案件,發生於2011年間。判決指出,陳宣裕透過綜藝節目結識一名女子,取得聯絡方式後,以開車送對方返家為由,實際卻將人載往大稻埕河濱停車場,企圖對女子性侵,遭對方激烈反抗而未遂。女子事後向親友透露遭遇,相關證人在審理期間亦證稱,聽聞事件時能明顯感受到被害人情緒異於往常,法院因此認定其證述具可信度。
該名被害人因擔心輿論壓力及影響工作發展,當時並未報案,直到#MeToo運動興起後,才選擇公開指控。陳宣裕在一審中則否認認識該名女子,並辯稱「不理解對方為何這樣指控」,但法院最終仍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其2年6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