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終前離婚立遺囑 遺產分配引風波
據了解,蔣女士在離世前1個月(2023年3月)剛與第3任丈夫張先生辦理離婚。根據當時協議,2名女兒由蔣女撫養,張先生無需支付撫養費,且張先生在離婚時分得價值逾1000萬元的財產。
蔣女士過世後,依其遺囑規劃,2名未成年女兒繼承約3000萬元財產;友人王先生受贈公司股權;弟弟分得1棟價值約150萬元的房產;母親則未分得遺產。而張先生在蔣女過世後,亦先後獲得3棟深圳房產及15萬元現金,並成為女兒的法定監護人。
前夫提告索討股權 求償每月10萬撫養費
2025年,張先生以自身及2名女兒名義,將獲得股權的王先生及遺囑執行人盧女士告上法院。張先生要求被告將3家公司股權全部過戶給他,或是支付股權收益380萬元;此外,他還要求王先生需每月支付10萬2500元(約新台幣45萬元)撫養費直到女兒22歲,以及每月3.8萬元的抵押款、每月2.2萬元的「監護風險成本」。
張先生主張,蔣女士遺囑中提及「希望」王先生照顧女兒,認為這是附有義務的遺贈,王先生既然拿了股權,就該承擔撫養責任。
法院駁回:遺囑中的「希望」並非法律義務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案屬遺贈糾紛。雖然《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履行遺囑附帶的義務,但細究蔣女士遺囑內容,其表述為「希望」王先生照顧女兒,這在法律上屬於道德層面的期許,並非將「照顧女兒」設定為「接受股權」的先決條件或法律義務。
法院據此認定,王先生合法取得股權,無需承擔張先生所提出的鉅額撫養費與移轉要求,最終駁回張先生及女兒的全部訴訟請求,且張先生需承擔7萬3400元的案件受理費。
遺囑真實有效 前夫表明將繼續上訴
此外,法院在另一份判決中確認蔣女士的遺囑真實有效,駁回了張先生試圖撤銷遺囑執行人資格的主張;但也確認張先生為女兒的法定監護人,准許將惠州1棟房產過戶至其名下。
面對敗訴結果,張先生於1月30日表示不服,將繼續尋求法律救濟途徑。這起涉及巨額遺產與親情攻防的案件,也引發社會對於遺囑撰寫用語及法律效力的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