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苗栗縣竹南鎮,被告當時下半身未著衣物,進入繼女房內後,不僅拉扯其外褲及內褲,甚至已將外褲拉至大腿處,明顯具有性侵意圖。
被害人掙扎脫身後,驚慌失措地逃出屋外,向早餐店店員請求協助。早餐店店員證稱,被害人當時情緒極度恐慌、衣著凌亂且未穿鞋,並當場以手機向他人表示「有人要強姦她」,店家立即代為報警。
苗栗地方法院審酌,被告酒後為逞一時私慾,完全未顧自身繼父身分,對被害人造成嚴重身心創傷。考量其事後與被害人及生母達成和解,一審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在二審中僅承認有強制猥褻行為,否認具備強制性交的犯意。辯護人主張,被告長期與繼女共同生活,平時互動良好,案發當天因服藥後飲酒過量,導致意識模糊而做出不當舉動,且並未完成性器接合,應改論強制猥褻罪並從輕量刑。
不過台中高分院調查發現,被告主觀上確有意欲對繼女進行性交行為,是因繼女極力反抗、掙脫而逃離房間,致被告未能得逞,就犯罪實行之全部過程予以觀察,被告所為鍥而不捨之舉動,已足以證明其性交之犯意,且與性交行為之進行,在時間、地點及手段上有直接、密切之關聯,不能僅因被告對繼女著手性交未達目的,即反推被告所為僅止於猥褻之犯行,而解免其性交未遂之罪責。
此外,被害人生母事後亦傳訊嚴厲斥責被告,直言其行為「太過分」、「你對女兒的傷害太深,我絕不原諒」、「你,真的太過份了」、「自己在做什麼都不知道」、「當初自己說強姦自己的繼女,世界什麼人都有,原來你也是,真是混蛋」。最終二審合議庭認定,原審量刑並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依法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