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年1月見A男向妻子傳送露骨、曖昧等訊息,一氣之下前往法院提告,並索賠80萬元,不過A男指出,雙方為同事關係,僅於服務跨縣市客戶時,才有業務上的聯繫,並無不正當之男女關係;又與女方僅互相分享彼此間與配偶間之婚姻狀況,論及彼此與配偶間之性生活互動,僅出於普通朋友間交流、互相抱怨,行為「實屬常見」,認為男子因此單方揣測,顯有誤會,反指男子對話紀錄為違法取得,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不過法院指出,A男向女子傳送「你那天很濕,濕到都流白色的液體」、「我喜歡親你身體聞你身上的味道」、「一灘、我有感覺到」、「要想我」等訊息,女子也有向A男傳送「北鼻我愛你的心沒變,想跟你在一起的想法也沒改變」、「但我剛剛在車上腦袋想到的都是你」、「他摸了+親了身體、我還是乾的」等語,可見雙方除談論彼此配偶間之性生活等私密情事,也具體描述雙方性行為之過程、身體反應及事後感受。
法官認為,男子與女方婚姻關係存續,而蒐證上本有相當之困難,指出其以強暴或脅迫方法取得證物,權衡男子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等,認定男子取得訊息證物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另考量雙方學歷、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判定A男侵害配偶權,需賠償20萬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