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當時指控,王忠義涉嫌持鈍器攻擊住院的父親致死,並帶領身心障礙的母親至溪邊玩水將其溺斃。然而,殺父案在一、二審及更審均因證據不足維持無罪;殺母案則從一審的無期徒刑,在上訴高院後改判無罪。雖然殺人罪名不成立,但王男另因過失致死罪被判處1年2個月徒刑,不過該部分目前尚未定讞。
王忠義於去年12月提出刑事補償聲請,主張因遭羈押導致名譽損害及心理打擊重大,請求以每日最高額5,000元計算,共計369萬5,000元。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王男被羈押時正值39至41歲壯年,原從事投影機校設及打零工,工作並不穩定。
法院考量其受損程度,並確認王男並無逃亡、滅證、偽證或誤導偵查等不予補償的情形,最終認定以每日4,000元補償較為適當,總計核准補償295萬6,000元。儘管檢方主張應將過失致死罪納入補償金額的考量,但高分院指出,因該罪名尚未確定,依法不應列入本次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