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在長女國小五、六年級時,以平均每月2次,撫摸女童胸部,其中1次同時撫摸女童胸部及陰毛,其中1次以手撫摸女童胸部及陰毛並用嘴吸吮女童胸部。檢察官問女童「父親說五、六年級每個月大約會摸妳胸部2次,1年總共24次,是否如此?」女童說應該是。另一名女兒也說,父親從國小三年級開始就開始摸自己的胸部,這名狼父對三名女兒都下手強制猥褻,還對大女兒強制性交5次。
法官統計,男子對三名女兒共犯罪175次,他原本身為父親,應該要恪盡父職、愛護子女,竟悖逆人倫、反於綱常,罔顧其等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利用其等基於親情之信賴,而長期對三名女兒性侵猥褻,應予嚴懲。
法官說,性犯罪本屬極難修復被害人損害之犯罪類型,縱使父親事後承認犯罪或願以金錢賠償,亦難完全修復三名女兒所承受之創傷,被害人往往長期籠罩在受害陰影中而飽嚐苦痛,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至深且鉅;再衡量男子沒有和三名女兒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決定對男子判處重刑。
男子對長女的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強制猥褻罪部分每次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次女及三女兒前4次強制猥褻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最後2次男子用下體磨蹭小女兒下體,加重徒刑,分別判處3年10個月、3年11個月。他對長女犯了5次強制性交罪和163次的強制猥褻罪,對次女犯1次強制猥褻罪;對小女兒犯6次強制猥褻罪,全部共175罪,合計共判處663年9個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