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理由指出,李明峯與楊詠琪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此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兩人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依據目前事證,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二人有逃亡之虞,且有勾串證人、共犯或湮滅證據的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羈押原因。考量全案情節,若不予以羈押將難以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認定有羈押的必要。
檢廉調查,李明峯從2023年起,利用其審核民間捐贈消防設備的權限,與經營消防器材公司的曾姓業者及女密友楊詠琪合謀。李明峯在公開或私人聚會中,積極向有意行善的企業及人士推銷曾男代理的「高壓細水霧機組」。
為了確保獲利,李明峯甚至下令部屬,若有民眾欲捐贈救護車,應引導其轉為捐贈特定款式的細水霧機組或幫浦消防車。李明峯取得捐贈者資訊後,隨即轉交給曾男與楊詠琪接洽簽約。根據三人約定,扣除利潤後,佣金由李明峯、楊詠琪與曾姓業者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一。
檢廉追查,該「收賄模式」自2023年至2024年7月間,共成功銷售12組細水霧機組與8輛幫浦消防車,獲利達480萬元。曾姓業者隨後分三次交付賄款,總計給予李、楊兩人各160萬元。
這群人交付賄款的地點極為大膽,多選在消防局後方的便利超商。2024年5月及8月,曾男甚至直接將裝有數十萬元現金的牛皮紙袋,放進李明峯所搭乘的消防局公務車副駕駛座腳踏板處供其領取。
檢方查出,李明峯曾在WhatsApp群組中向曾男施壓,質疑利潤分配「我算過至少盈餘要有493萬,怎麼只有100多萬?」。業者曾男則因坦承罪行並配合調查,獲緩起訴處分,期限2年,並須向國庫繳納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