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李貞秀放棄國籍爭議,邱垂正今天上午接受廣播節目專訪時說明,當事人在台設戶籍期間,若也擁有中國大陸戶籍,選舉、罷免相關權利都失效,而李貞秀去年3月才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於有「雙重戶籍」,參選資格恐有重大爭議,陸委會將會同相關機關釐清。
邱垂正進一步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原陸籍人士在台灣設戶籍滿10年才能登記成為公職候選人,重點在於設戶籍滿10年起算,政府發給定居、台灣身分證後,當事人必須繳回放棄原籍證明,李貞秀去年3月才確定放棄大陸戶籍、補繳證明,這樣起算等於在台灣設戶籍才滿1年,並沒有滿10年。
邱垂正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兩岸單一戶籍制,若其在大陸仍有戶籍,將會喪失台灣人民身分,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公職等衍生權利也會消失,不過義務必須照負,因此李貞秀參選資格恐有重大爭議。
邱垂正也提到,李貞秀是早期來台陸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之1條規範兩岸單一戶籍制,在2004年3月1日施行,要求條例修正前、在台灣設籍的原陸籍人士6個月內提出註銷大陸戶籍等相關證明,有繳交喪失原籍證明才能保有台灣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