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女於2019年7月15日前往醫美診所隆乳,不過至2022年初,在親友告知下,才發現有大小奶、右乳內側凹陷、右乳乳頭位置不正確之情形,至另家診所諮詢,稱「手術確實失敗」,不過向蔡醫師反映,稱其為「正常現象」;陳女認為,蔡醫師利用醫師具有權威性之身分,以文字、口頭告知方式表示僅需推壓按摩即可,不過陳女按指示進行術後保養,異狀仍無改善。
另外,陳女發現,診所竟未經過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招攬客戶,於2019年8月27日將照片上傳至診所官方網站上,直到2022年3月9日發現此事並告知蔡醫師,診所才將照片撤下,陳女認為,其已侵害肖像權與個人隱私,向蔡醫師提告求償267萬餘元。
不過蔡醫師表示,手術前已告知陳女手術風險,已盡告知說明義務,且陳女並已簽署手術同意書及手術說明書,另外手術過程中,醫療行為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過失;反控陳女未說明手術之不法處,且僅稱手術導致高低胸、乳房外擴及假體位移之主觀美醜評價,實屬無稽。直指陳女手術後,過了3年才提出損害賠償,認為請求權早已罹於時效。
對此,法院認為,手術失敗應為發生假體暴露、感染等而必須將假體移除等情況,至於陳女主張「大小奶、右乳內側凹陷、右乳乳頭位置不正確」等節僅單純「外觀不如預期」;而陳女照片被刊登於診所官網,因侵權行為持續發生至2022年3月9日,陳女並於同年9月26日提出損害賠償,未罹於時效。斟酌兩造身分、關係、侵權行為情節、學經歷、經濟與家庭狀況,判定蔡醫師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2萬元為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