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基隆一名吳姓男子2024年10月底開始與美美(化名)交往,然而他明知美美未滿14歲,竟在10、11月間,在雙方住處發生性行為,食髓其味的吳男後來又在同年12月與剛滿14歲的美美「野戰」,在新北市某處小廟2樓女進行第3次性行為。
直到美美母親得知此事後氣得報警,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請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全案才隨之曝光。吳男於偵查及審判中全程坦承不諱,後來也積極與美美及其母達成和解,並全數履行賠償。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的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考量吳男國中肄業、在家豬肉攤工作、家庭經濟普通,但此前並無故意犯罪紀錄、素行良好,且已取得美美及其家屬諒解,最終依2次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各處1年6月、1次對14歲以上但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8月,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