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1月8日下午,受僱於工程行的板模工張男在高雄市鳳山區一處建築工地9樓電梯井執行工作平臺拆除作業。案發當時,工地為了配合地下室吊掛材料,將8樓以下的防墜網全部收起,不料張男當天在高度約35.6公尺的高處作業時突然失足踩空,因現場既無護欄、護網,張男也未佩戴安全帶與安全帽,導致直接墜落至地下2樓電梯井平臺當場死亡。
法院審理期間,承包工程行侯姓負責人與陳姓工地主任均自白認罪,律師則替兩人辯護稱案發後已賠償家屬喪葬費與慰問金共55萬餘元,並針對被害人家屬提存176萬餘元賠償金等待提領,展現彌補過錯誠意,請求法院從輕發落並給予自新機會。
法官審理後認為,侯男與陳男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對高處作業應有的安全設施疏於管理,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損失。考量兩人均無前科,且工程已進行部分賠償並提存待領款,難認毫無悔意,依過失致死罪各判處6月及5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