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蔡男、羅女及徐男三人皆服役軍中。徐男與羅女自民國108年結婚後,婚姻原本平穩,未料同袍蔡男趁虛而入。113年8月,蔡男連續兩晚在徐男值班期間,進入鳳山住處與羅女共度夜晚。
同月中旬,羅女又前往蔡男位於台東的住處過夜。事件曝光後,徐男對質兩人,蔡男與羅女均坦承。庭審中,蔡男辯稱在鳳山過夜時另有友人在場,並非單獨,且主張「配偶權」不應列為法律保護的權利。
然而法官審閱徐男與羅女的對話錄音後發現,徐男曾質問妻子「帶那個男的回來睡喔?」羅女則坦言「就是你想的那樣」並表示「我知道騙你是我不應該」,同時蔡男也曾向羅女承諾「若妳離婚,我就可以跟妳在一起」,顯示兩人早已逾越一般異性交往界線。
法官認定,羅女不應將異性同袍帶回夫妻共同臥室過夜,而蔡男在婚姻存續期間具體討論離婚後的交往計畫,其行為已嚴重動搖徐男婚姻根基,導致其精神痛苦重大。
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審理後指出,三人均為穩定收入的職業軍人,蔡男行為對徐男精神打擊甚鉅。一審判決蔡男賠償20萬元,蔡男提起上訴,但二審法官認為原判裁量適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