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方男於2024年3月在交友軟體結識小芬(化名),清楚知道對方未滿14歲,仍於同年3月至6月間,先後在台北市大安區任職公司廁所、文山區圖書館廁所、小芬住處、自己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公園廁所及某國中廁所等地發生性行為。
其中3月16日及4月間其中一次性行為時,方男更持手機偷拍。全案經小芬及其母報警,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起訴。
法院審理時,方男坦承犯行。合議庭認為,他於短時間內多次對未滿14歲少女為性交,地點遍及公共及私人場所,且曾刪除影像試圖滅證,犯後態度並非始終坦承,情節難認輕微。
法院指出,方男所犯6次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其中2次同時涉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屬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處斷。各罪分別判處3年2月至3年8月不等刑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合議庭審酌方男無前科、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提出悔過書,且曾提出70萬元賠償方案,但與被害人家屬未能達成調解;告訴代理人並請求從重量刑。法院認為本案不符減刑或緩刑要件,依法判刑。此外,方男偷拍用的手機,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