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許男自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間,多次在大學廁所、摩鐵、宿舍及教室等場所偷拍女性裙底、洗澡及如廁影像,並在租屋處公共浴室及個人套房內安裝微型攝影機,拍攝四名室友如廁、洗澡的畫面。其中一名室友不僅被偷拍,還遭許男趁機強吻及觸摸下體,發生猥褻行為。
此外,許男於2025年2月曾在某國中女廁外等候,企圖偷拍女學生如廁,但因被發現而未成功。案件經受害人報案後,許男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起訴。審理期間,他坦承所有犯罪行為,並表示因感情挫折、自信心不足及心理壓力大,才以錯誤方式發洩情緒,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深深懊悔。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許男行為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影響學業與生活,因此依非法蒐錄他人隱私及強制猥褻罪等26罪,合併判刑5年11月。
許男提出上訴,並與六名女性達成和解並進行賠償。二審法院認為,部分行為屬於同類型持續性犯罪,應合併論罪;針對國中女學生偷拍未遂,改以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論罪。考量和解及賠償情況,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易科罰金部分2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