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顯示,張男與小美在2024年1月底結識,期間見面過3到4次。張男在同年2月2日帶小美參加友人的尾牙宴後,再跟著朋友到居酒屋續攤,兩人直到隔日凌晨回到張男的辦公室。小美沒想到張男竟在此不顧她的意願,強行脫去衣物性侵。
小美提出手機意外啟動的錄音內容為證據,顯示兩人在辦公室有多次接吻聲、呻吟聲、喘氣聲,也錄下小美明確表示「不要脫」等拒絕的言詞,之後張男尋求小美「我插一下好不好」時,小美則回應「不要,我不想當砲友」,並稱「我覺得我跟你的關係還不適合」。
張男的辯護律師表示,張男與小美在案發前有一定程度的親暱關係,且依小美的錄音證據顯示兩人事後仍平靜對話,惟對「交往關係」相當在乎,這與一般性侵案件有別,且張男邀請她第2次性行為時,小美也回應「好啊,後面不太爽」。兩人案發後還一起駕車離去,此亦與一般性侵案件有別。
法官審理後認為,小美已多次表達拒絕,仍被張男執意性侵,且事後質問張男「你為什麼要在這樣的狀況做愛呢」;第2次合意性交後也說「你自己都知道這樣子是不對的啊」,不像辯護律師所說平靜聊天,綜合相關證據後,判張男犯行屬實,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沒有和小美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