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指稱,去年8月兩人分手後,陳男曾自行到他住處拿走物品,他認為對方未經同意擅自進屋,已構成侵入住居。此外,張男也翻出兩人過去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指出當時在談論他人時,陳男曾提及自己患有愛滋病等語,張男因此懷疑對方在交往期間刻意隱瞞病情,使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行為,因此向警方提出告訴。
案經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陳男在前往張男住處前,曾透過通訊軟體傳訊表示「我要去你家」,而張男當時回覆表示同意。另調閱住處附近監視器畫面,也確實拍到陳男從屋內走出,手中拿著一袋物品離開,因此難以認定有未經允許闖入住處的情形。
至於張男指控隱瞞愛滋病一事,檢方進一步向衛福部查詢相關資料,發現並沒有陳男感染愛滋病的通報紀錄,而張男事後自行接受檢測,也確認並未感染。綜合相關事證,檢方認為難以證明陳男確有隱瞞病情或涉及其他犯罪行為,最終以證據不足,對全案作出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