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巧芯去年7月爆料指出,陸勤部採購的1321台行車紀錄器,不僅疑似買貴,內部零件更充斥中國產製品,且這批設備多裝設在將領行政座車上,恐造成嚴重資安隱患。她更批評國防部當年驗收時竟僅採取「目視驗收」,才讓廠商有機可乘,將中國廉價組件混充入營。
拆機現形:簡體電路板、深圳IC無所遁形
根據士林地院判決指出,陸勤部受媒體報導與立委質疑影響,於民國113年7月進行「拆機檢驗」。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的分析報告顯示,這批行車紀錄器的印刷電路板印有「合利誠」簡體字樣(產自惠州),內部主要IC則是「深圳納芯威」產品,連LCD螢幕與記憶卡也清一色來自深圳,完全違反契約中「禁止使用中國大陸地區產品」的嚴格限制。
法庭審理時,廠商互暢公司雖辯稱軍方已使用3年多,退款應扣除折舊,且驗收合格後不應翻案。但法官嚴正指出,本案採購案核心在於「國防安全」,契約反覆強調禁止陸製品,廠商交付陸製品即屬於「不完全給付」,軍方解約完全合法。
判決結果顯示,互暢公司必須返還全額價金299萬8670元。此外,原本領回的39萬元履約保證金被判定為不當得利應交還,並額外計罰契約總價3%的懲罰性違約金8萬9960元。
此案除司法判決出爐,監察院日前的調查報告也指出,國防部在採購驗收程序確實存在缺失。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