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2018年3月某日下午,黃男在家中打算好好休息,但4個月大的男嬰哭鬧不止,黃男心煩意亂之下隨手抓起一橢圓型抱枕丟到男嬰臉上,希望以此方式讓他停止哭泣,最後導致男嬰不幸窒息而亡。
男嬰死亡後,黃男與楊姓妻子怕東窗事發,將嬰屍放置在行李袋中,之後幾次搬家都把袋子帶在身邊,直到2023年4月兩人分居,屍體則由黃男一人保管。2023年11月,黃男把嬰屍帶回基隆老家,之後棄置在山區。隔年男嬰達入學年歲卻遲遲未上學,經社政人員通報,檢警循線查獲男嬰屍體,黃男的犯行因而東窗事發。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遺棄屍體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希望給黃男改過機會,判刑2年並給予4年緩刑,案件到了二審,高院認為黃男雖有悔意,但惡行重大,因此撤銷緩刑,維持2年刑度,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