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9月9日中午,顏父駕駛小貨車載著兒子,行經元長鄉一處路口時,不慎與2輛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廖姓駕駛頭部挫傷及全身多處受傷,顏父為規避過失傷害罪責,也怕駕照被吊銷,要求同車的兒子顏男頂替,顏男向員警偽稱自己為駕駛人,並配合酒測及簽署文件,然而警方在比對行車紀錄器後,發現肇事駕駛與顏男身分不符,這起「子替父頂罪」的戲碼才被戳破。
法官審理後認為,顏男明知自己非實際駕駛,卻為護父而誤導偵查,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但考量其係為直系血親頂罪,符合《刑法》第 167 條親屬間頂替罪減輕其刑之規定。
法官審酌被告顏男平時務農、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認定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應無再犯之虞,判處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併宣告緩刑 2 年,須於 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 2 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