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越籍逃逸移工黎文樂(LE VAN VE)發現女友阮氏藍香(NGUYEN THI LAN HUONG)與同鄉武文孝有聯絡,醋勁大發下竟萌生歹念,決定「人也要搶,錢也要拿」。去年3月6日,阮女配合男友計畫,以通訊軟體誘騙武男從桃園南下雲林。
武男滿心期待赴約,卻不知自己已踏入死亡陷阱。當他在斗六火車站坐上黎男駕駛的車輛後,隨即遭到同夥武維孫德、許宣勇壓制。過程中,許男甚至持刀刺向武男肩膀與大腿,並將其強押至四湖鄉的一處工寮囚禁。
凌虐被害人逼視訊父母 成功勒贖1.5億越南盾
黎文樂強迫武男簽下借據,並撥打視訊電話給武男在越南的父母,讓雙親目睹兒子遭矇眼流血、凌虐的慘狀,藉此勒索1.5億越南盾(約台幣19萬餘元)。武男家屬救子心切,迅速將款項匯入黎男指定的銀行帳戶。
不過,黎文樂等人並未就此罷手,甚至「吃人夠夠」,繼續巧立名目,索要回越南的機票費、移民署罰款等費用,企圖二次勒索。因家屬已無力支付,雙方陷入僵局。直到3月10日凌晨,武男在汽車旅館因不適大喊求救,黎文樂等人為掩蓋惡行,竟分工壓制武男,並以毛巾、衛生紙塞入其口中,再用膠帶層層封死眼口鼻。
武男就在這群同鄉的冷眼旁觀與壓制下,因呼吸道堵塞不幸窒息死亡。事後黎男更指派同夥將屍體裝入行李箱,埋進褒忠鄉的一處甘蔗園內,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直到武男家屬透過台灣友人報警抓人。
法庭審理期間,黎文樂等5名被告雖然坦承犯行,卻紛紛提出辯解,請求依《刑法》第 59 條「情輕法重」規定酌減刑期。其中,唯一台籍被告許宣勇雖聲稱已與家屬達成調解,但實際上並未履行賠償。
法官認為被告等人僅因微小私怨就共同商議擄人,在取得贖金後不僅未放人,還變本加厲勒贖,最終甚至以殘忍方式致被害人死亡,造成家屬終身遺憾。法官強調,這種冷血行徑在客觀上根本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完全沒有減刑的空間。
全案經二審合議庭審理後,維持一審判決,主嫌黎文樂13年6月,女友阮氏藍香處13年,同夥武維孫德12年10月、黃仕世 12年4月,台籍共犯許宣勇則因參與程度與擄人部分,處7年10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