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楊男與被害少女為網友關係,楊男明知對方女尚未成年,多次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煽情訊息,試圖引導少女自行拍攝身體隱私部位的影像,或進行不雅視訊。
少女當時婉拒要求,並未實際傳送照片,檢察官以引誘罪嫌起訴,但法官調查對話紀錄後發現,即便少女未受誘騙受害,但行為人只要有「要求少女自行拍攝」的意圖與行為,就足以構成「製造少年性影像」之犯行。
法官考量楊男並無前科,且在偵審期間坦承犯行、表現悔意,雖然最終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法院仍給予自新機會,判處楊男有期徒刑 6 個月,緩刑 2 年,需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提供 80 小時義務勞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