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被告朱女之營造公司去年11月15日至28日期間,承包施作新北市農業局三峽地區路面改善工程,朱女指派王男擔任工地主任,並由林男清運工程所生的瀝青刨除料,3人透過劉男專轉介,將大量廢瀝青堆至於山上空地、道路等處,數量高達349.05立方公尺,造成嚴重污染,並讓朱女公司省下18萬1,506 元的清運費用。
該案經民眾爆料、媒體報導後,新北檢主動分案調查,於去年12月前往劉男住家、辦公室及2家業者搜索,並將劉男等人帶回偵訊,檢方訊問後,認為劉男、朱女嫌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方調查,朱女及林男的營造公司及工程行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劉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但劉男竟轉介2公司私自將廢瀝青堆放在私有土地及道路,朱女還指示王男交付4萬元的土地使用報酬劉男。
朱女在案發後要求相關施工人員對外宣稱瀝青刨除料為「暫置」在該土地,並在偵查中堅持該說法,企圖避重就輕,林男則是否認犯行,均被檢方認定犯後態度不佳;此外,劉男更被發現有刪除對話紀錄的行為,遭檢方認定態度惡劣,3人均遭到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