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24年3月5日與同事在飯店聚餐,深夜邀約甲女至他人房間續攤。席間陳男趁眾人不注意,將不明藥物摻入啤酒中,並藉口甲女剩太多、想早點回房休息,與甲女互換手中啤酒。甲女飲用後隨即出現昏迷、乏力等異狀,陳男趁機將她帶回自己房間性侵得逞。隔日退房時,甲女因持續昏迷被緊急送醫,院方在其體內驗出藥物反應,並採集到陳男的DNA。
同年3月19日,陳男又約另一名乙女到酒吧飲酒,趁乙女如廁時將藥物倒入其啤酒瓶中。乙女回座喝下後感到異常暈眩,警覺傳訊給好友表示「我覺得我很怪」。陳男隨後開車送乙女回家並強行入屋,正準備褪去對方衣物性侵時,意外發現冰箱上裝有寵物攝影機,擔心惡行曝光才匆忙離去。
事後乙女與友人一同前往酒吧調閱監視器,看到陳男的確曾在酒中加入某物憤而提告。
檢警事後在陳男住處搜出威而鋼、褪黑激素及動物用手術麻醉鎮痛劑等藥物。陳男在庭上辯稱藥物是自己失眠所用,且在乙女杯中是加入「高濃度酒精」而非藥物,目的是希望對方早點回家。然而,法官審酌監視器畫面顯示陳男確實有下藥動作,且甲女體內驗出之DNA與陳男相符,認定其辯詞為臨訟卸責。
法院認為陳男僅為滿足私慾,竟利用受害者對其信賴下藥,嚴重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造成受害者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且犯後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態度欠佳,因此予以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