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2022年1月,媒體揭露彰化縣中州科大烏干達籍留學生淪為黑工,在苗栗縣多家公司超時工作。實際經營企業社的陳姓業者擔心受罰,透過管道向時任勞青處副處長的涂榮輝請託,希望即便裁罰也僅針對企業社,不要牽連其他合作公司。
判決書指出,涂榮輝受託後,無視留學生超時工作的明確事實,竟直接指定承辦人員,並向勞基法查處人員下令「不用進行任何調查,直接依指示辦理」。隨後,涂更對承辦此案的廖姓臨時工程助理員施壓,要求其發函進行形式上的消極調查,最終苗栗縣府竟發函宣稱「查無違法情事」,讓相關廠商獲得總計新台幣132萬元的免罰不法利益。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涂榮輝身為高階主管,不僅未律己從公,更在行政調查期間與業者飲宴、收受禮品。且事發後始終全盤否認、毫無悔意,甚至多次向基層下屬施壓,使其被迫配合違法。
至於同案被告廖姓承辦員,法院考量其在偵查與審判中皆坦承犯行,且其違法行為是因長期遭受涂榮輝施壓、求助無門所致,加上廖男並未從中獲取不法所得,且協助查獲高層收賄情事,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並諭知免刑。
此外,針對檢察官指控業者陳男、徐男涉嫌行賄部分,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認定其行為尚未構成行賄要件,裁定無罪,涂榮輝部分仍可上訴最高法院,而陳、徐兩人無罪部分,受限於《刑事妥速審判法》,檢察官須證明判決違憲或違反法令判例,始得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