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該名連長掌握部隊人事考評與勤務分配權力。去年3月7日深夜,女部屬因公進入辦公室進行業務交接,連長明知軍中規定異性不得私下獨處,仍刻意將門關閉,製造密閉空間。
過程中,連長先是向女部屬訴苦婚姻狀況,聲稱與妻子長期沒有親密關係,隨後更直接表達「對妳有好感」。當女部屬察覺不對欲離開時,連長竟仗勢壓人,強行牽手並兩度擁抱,還趁機撫摸背部及臀部,行徑明顯逾越職務界線。
女部屬當下因顧忌對方為直屬長官,擔憂影響軍中前途及遭同僚質疑,未敢當場反抗,只能隱忍離開。直到事後休假,才向男友與家人傾訴,並在家人陪同下報警處理。
然而連長在庭上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只是因對方體能測驗未達標,為顧及其面子才關門訓斥,並未有任何肢體接觸。但法官審酌證人證詞及相關通訊紀錄後認為,雙方並無嫌隙,被害人不可能冒偽證風險誣陷長官,因而不採信其辯詞。
法院指出,身為部隊幹部,理應以身作則,卻利用職權滿足私慾,嚴重破壞軍中紀律,且犯後態度不佳、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終依《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利用權勢猥褻罪判處1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