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柯文哲2022年擔任市長期間,明知非競選期間不得以個人名義收受政治獻金,且政黨捐贈應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並申報。他卻接連私自收下周王美文、林曼麗及林命群等大金主捐贈給民眾黨的現鈔,每人200萬元,共計600萬元。這筆錢款至今未存入民眾黨專戶,也未向監察院申報,被法官認定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構成公益侵佔罪,判刑2年。
另一項情節更為嚴重的「共同公益侵佔罪」,則是柯文哲與財務長李文宗、李文娟兄妹,利用「木可公司」作為掩護,聯手侵吞高達6134萬6790元的政治獻金。
手法包括,柯文哲將肖像權獨家授權木可,再要求競選總部支付木可1500萬元授權金,其中450萬元最終轉回柯文哲個人帳戶,甚至有用於支應家人買股票;利用募款性質的「KP小物」與「KP SHOW」演唱會,將高達4210萬餘元的收益直接匯入木可帳戶;柯文哲等人誤導捐款人將原要捐給民眾黨的300萬元匯入木可,並以支付木可員工薪水為由,挪用專戶賸餘款124萬餘元。
柯文哲在法庭上的辯解非常直接,他認為政治獻金在本質上屬於支持者的「捐贈」,既然是捐給他的,所有權就應該歸他個人所有。他主張自己對這筆錢擁有自由處分權,可以根據個人意願動用,因此不認為將款項轉入私人帳戶算是在「侵佔他人財物」。
法官在判決中嚴正指出,政治獻金具有高度的「公益性」,目的是為了支持政治活動,而非供領受人「個人自由消費」。在法律評價上,候選人對於政治獻金的地位只是「管理者」或「受託人」,財產依然具有「他人性」,並非其私產。
法官痛批,如果採納柯文哲「政治獻金是個人私產」的邏輯,那麼法律要求的公開透明與監督功能將會蕩然無存。因此,這種利用商業包裝掏空公款的行徑,被法院判定為嚴重損害社會公義的公益侵佔行為。
法官認為,柯文哲身為民眾黨主席,卻帶頭將公款挪用於己,甚至以商業行為包裝掏空行徑,把高度公益性質的政治獻金視為個人私庫毫無悔意,涉及兩項「公益侵佔罪」,分別被處以2年及3年6個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