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記載,民國111年12月間,彰化某高職4名男學生前往台東參加畢業旅行並同住一室。期間,被告(A04)與另外兩名男同學因不滿被害人「甲男」未經同意就帶其他同學進入房間,心生捉弄之意。
當晚10時許,趁甲男在浴室盥洗時,同房學生先開啟門鎖,再由被告持手機拍攝甲男的全裸全裸影片。隨後,該影片被傳送給其他同學進行後製,最後再轉傳給甲男觀看。甲男發現自己被偷拍後與同學發生激烈爭執,並隨即向警方報案,全案因此曝光。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原為同學,卻未能適當遵守同儕往來分際,罔顧對方隱私及身心發展,行為實屬不當。
不過,法官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當場給付3萬8千元賠償金,被害人也確認相關影片均已依校方要求刪除。法官認為被告已有悔悟之心,且其犯罪情狀「情輕法重」足以憐憫,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量處有期徒刑6個月。
判決書中提到,雖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在案發後經歷多次修正,但因修正後法律並未對被告更有利,故仍適用行為時法(2023年修正前版本)。
此外,關於被告將影片傳給同學的「交付」行為,因案發當時法律尚無相關處罰規定,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此部分不另行論罪。至於偷拍影片,因查無證據顯示仍有留存,故不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