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一名居住於中埔鄉的40多歲男子,今年初在個人臉書公開批評鄉長李碧雲,內容不滿中埔鄉沒有比照其他鄉鎮發放振興金,暗示建設經費流向鄉長個人口袋,影射性極強,下方也有網友留言附和,使用貶損人格之字眼。
中埔鄉公所表示,民眾應就事論事,而非以不實言論抹黑首長、詆毀名譽。為捍衛清白並讓民眾為言論負責,鄉長李碧雲2月6日以個人名義對發文男子及一名留言網友提起訴訟。
中埔分局受理案件後掌握涉案人員身分,傳喚發文男子到案說明後,隨後刪除相關內容,警方調查認定其言論涉及公然侮辱,已將案件移送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至於另一名留言附和的網友,目前尚未到案。
中埔鄉公所表示,現階段正推動多項重大建設,為避免經費排濟,才未規劃普發現金。警方強調,民眾理性評論公共事務是受憲法保障,但若以抽象辱罵、污衊性字眼進行人格攻擊,足以影響他人尊嚴,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網路非法律真空地帶,言論自由不得無限上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