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去年8月26日上午,在北投區新興路住處收領宅配包裹,當他打開大門時,家中飼養的比熊犬因未繫牽繩或受適當管束,直接衝向站在門外的林姓宅配員,並朝右小腿猛咬。林男受傷後隨即前往診所就醫,並憤而向北投分局報案提告。
士林地院審理時,張男雖然承認比熊犬有衝出門口,但否認有過失傷害犯行,堅稱「我認為沒有咬到」,試圖撇清責任。
不過,承審法官認為,林姓告訴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顯示受傷時間與案發當日相符,且受雇執行業務中,實無理由放下工作偽造傷勢來誣陷被告。更關鍵的是,法官觀察傷勢照片,發現傷口呈現「對稱、細小紅點狀」,這正與遭到比熊犬這類小型犬隻齒尖啃咬後的特徵完全一致。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張男身為飼主,依法負有防止犬隻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責任,卻疏於管束。考量張男犯後「設詞矯飾」,不僅未取得受害者諒解,也未達成和解,態度難謂良好。
法官審酌張男大學畢業、從事房地產代銷業月收約5萬元、已婚育有1子、現與家人同住需扶養其子後,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若選擇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