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並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要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長提出所有建議。
香港政府新聞處指出,向法院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也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新聞處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