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馬姓男子垂涎新進女同事美色,2024年10月某日以同事集體聚餐為由邀約女同事參加,還強調「部門經理也會到場」。女同事基於禮貌點頭赴約,下班後先後前往馬男住處及KTV飲宴,直到隔天凌晨才一同返回馬男住處休息。
不料,馬男明知女同事無意與他同寢,竟趁她休息時爬上床鋪,不顧她驚醒後推踹抗拒,竟無恥稱:「妳這麼漂亮,借我摸一下。」隨即以體重壓制並強行性侵得逞。事件發生後,被害人身心重創,向公司主管求助陳述過程時止不住哭泣,事後更被診斷出罹患急性壓力反應、混合焦慮與憂鬱情緒等適應障礙症,需頻繁就醫治療。
直到法院審理時進行被害人指認程序,她一見到馬男便情緒失控,大力敲打桌子,足見其內心留下極深陰影。而馬男雖對刑事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無意見,卻辯稱求償金額過高無力負擔,更在民事庭言詞辯論時,當庭指責女同事「太過份、要求太高」,甚至叫囂「人在做天在看,她以後會得到報應,一定會天打雷劈。」被法官嚴詞制止。
本案刑事部分馬男被重判有期徒刑3年8月,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考量被害女同事受創程度及馬男極度惡劣的犯後態度,認為求償100萬元不為過,全數照准。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