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歐男原為空軍基地訓練指揮部少校,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間,經排定擔任營區總值日官。然軍方查察發現,歐男在8次輪值中,竟有5次嚴重違失,包括延誤入營接班、擅離職守提早離營,最長延誤時數達4小時,導致營區安全管制出現漏洞。軍方因此記他1大過。
肇逃竟找下屬頂包 軍譽重傷
更誇張的是,歐男於2024年1月26日休假期間,在花蓮市區開車接連擦撞重機與腳踏車,卻未下車處理直接逃逸。事後歐男擔心酒駕情事曝光,竟聯繫許姓下屬中尉到警局,教唆對方冒名頂替駕駛,隨後遭警方識破,酒測值高達0.71毫克。此案經媒體報導,國軍形象重創,軍方依規定再記歐男大過2次。
1年累計3大過 撤職「沒得商量」
空軍教準部因歐男在1年內累計滿3次大過,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決議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歐男提告主張不清楚交接時間才未到班,至於肇逃當下是不知情,認為處分過重,但法官認為其任職軍職已10餘年,輪值表亦有明確備註,說詞不足採信,軍方處分合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任務,軍紀維護至關重要。歐男身為少校幹部,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怠忽職守、肇逃、教唆頂替等重大違失,且人評會依規定審酌其「生活狀況」與「品行」並無不當。法官認定,軍方撤職程序完整,且符合比例原則,駁回歐男之訴。可上訴。


